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实施以后.如果该代理行为没得到本人的追认.在此情况下.该行为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人应该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这种责任的赔偿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侵权责任说.此学说来源于19世纪萨维尼等人主张的契约外责任说
2合同责任说.该说认为.无权代理可以发生合同责任的效果.即当本人拒绝追认时.由无权代理人做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说.该学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他认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便具有某种过失.
此外还有默示担保契约说和法律特别责任说.
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说更为合理一些.其根据在于;第一.无权代理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失.因为其在知道或则应当知道自己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这种行为.第二.无权代理人在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忠实诚实等附随义务.第三由于本人拒绝追认导致了合同的无效.这种无效是完全由无权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一应当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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