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资格的人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能力或资格。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同时,当事人可以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具有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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