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他没有代理权;
(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是恶意或与无权代理人恶意申通则不属此例;
(四)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五)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也即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典对狭义无权代理并不禁止,有的国家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二、无权代理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无权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二)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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