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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物权法中的哪些权利义务

2021-02-21 12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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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的必要材料。 (2)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5)一个不动产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一个物权变更或者抛弃,不影响其他物权的效力。 (6)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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