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与其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代理行为。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包括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提早到期日的越权代理和记载被代理人履行不方便的付款地的越权代理。国外票据法一般不主张本人对无权代理人行为的追认权,代理权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若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即是无权代理。按照《票据法》第五条规定,元权代理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越权代理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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