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何种代理,都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委托代理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指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有关单位的指定为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与根本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不同。
(2)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即代理人实施了代理权限以外的民事行为,以次与有权代理相区别。
(3)由于代理人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往往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有完全的代理权,有权代理该项民事活动。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超越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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