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具有以下的五个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
2、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3、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
4、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5、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
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
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
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
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房屋所有权是没有年限的,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如果是住宅的,使用权是70年。
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具体的规定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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