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债权债务的特点和特征
时间:2023-07-01 20:50:13 1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没有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为了某种目的而虚构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存在的原因有基于合同关系存在的、基于侵权原因产生的、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等,虚构债权债务即为当事人虚构存在这些关系,实际上不存在。当事人需虚构债权债务通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虚构事实借钱是否诈骗

虚构事实借钱是否算诈骗要看情况,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面几种不良心理意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

1、虚荣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

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

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

6、贪求美色的意识;

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最好能对比一下在常理下应作出的反应,如认为对方的钱财要求不合实际或超乎常理时,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部门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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