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偿还期为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与流动负债相比,长期负债具有金额大、还款期长等特点。因此,借入长期负债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条件,如企业需要指定某项资产作为还款担保,要求企业指定担保人。建立偿债基金,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长期债务的计价
长期负债的计价,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较大,其价值应是根据合同或契约在未来必须支付的本金和所有利息之和按适当的贴现率的折现值之和。由于长期负债有多各类型,其计价方法也有所不同,如在公司债券情况下,议定的利息支付、到期日的偿付值及所有分期还本金额都应该折算成现值。这里的贴现率在理论上有两种选择:
一是现时证券市场上具有类似风险条件投资的收益率;另一个是债券发行日的市场收益率。在实务中倾向于采用发行日行日益率可计算出负债的初始现值;
第二,这种现值的确定是有合同或契约为据,从而是客观的。而非债券形式的银行借款等,则一般用实际取得货币或资产数量和应支付的利息业计算应偿付的负债额。凡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均应从长期负债转为流动负债。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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