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上岗值班的安保员老李,按职权指挥调度客户车辆停泊时,却意外被一辆准备泊车的车辆倒车撞倒,造成右小腿胫腓骨骨折。老李将肇事车辆司机朱先生及该公车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扣除朱先生已支付的1.6万余元外,还需赔偿老李各类经济损失27734.50元;而车辆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月24日11时45分许,在上海市常德路175号附近,司机朱先生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停车过程中,不慎与老李发生交通事故,致老李右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老李被送医院治疗,行钢板内固定术,同年2月12日出院。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12月13日,交警部门委托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老李作伤残程度及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鉴定。鉴定结论为:老李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等级程度,同时对术后休息、护理及营养等给出了具体意见。2008年4月中旬,老李再次入院做了取出钢板术,一周后出院。因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同年12月下旬,老李起诉到法院提出朱先生需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腋拐、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律师费和精神抚慰金等3.4万余元标准,而该车辆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朱先生辩称老李是物业公司保安,当时在指挥自己泊车,因停车处有一辆摩托车,老李上前搬动摩托车,因不慎把脚塞进了启动的车辆轮下。当时老李称问题不大,但过了20分钟左右,交警赶来要求本人出示两证,并要马上陪同老李前往医院就诊,自己还通过交警垫付了医疗费。朱先生认为,老李在指挥停车中应该预见到可能会受到损害,其主观上也有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自己是出于同情,考虑就赔偿几百元钱把事情了掉,遂在事故认定书上面签了字,为老李已垫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计有16206.70元。声称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车辆所属公司也表示,同意驾驶员意见,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等所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其他有力证据可以反驳下,应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法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朱先生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朱先生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却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法院难以采信。
法院考虑到老李主张赔偿金额,缺乏如收入证明材料来佐证,最终法院酌情剔除个别不合理的部分,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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