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的司机庄-峰在向外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库送货过程中,被卸货叉车司机张某在倒车时撞伤。为索讨赔偿,庄-峰将**公司及叉车驾驶员张某告至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认定叉车驾驶员张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是**公司叉车驾驶员,在从事叉车卸货过程中致庄-峰损伤,张某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于是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庄-峰各类损失计13.3万余元。
2009年5月20日中午,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庄-峰驾驶货车去宝山区的**公司仓库送货。叉车驾驶员张某在驾驶叉车卸货时,庄-峰下车立于货车的外侧等侯。在张某卸载最后一批货物倒车时,叉车撞倒庄-峰。经医院诊断,庄-峰右双踝骨折,入院治疗右双踝骨折切开复位行内固定术。庄-峰住院10天,出院后多次到医院复诊。今年5月中旬,庄-峰再次入院治疗行取出内固定术,前后花费医疗费用近4万元。
今年6月下旬,庄-峰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叉车司机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约30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的疏忽大意,在叉车倒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庄-峰撞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该起事故发生区域系卸货作业区,庄-峰作为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对叉车卸货的行驶途径应知晓。事故发生时庄-峰却站在叉车作业行驶路线范围内,应对避让作业车辆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对遭叉车碰撞受伤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全文6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