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预告登记需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需提交材料:预告登记申请书;转让方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出卖人是个人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保证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声明公证;涉及单位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转让人是单位的,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属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财产的,还应当提供职代会决议;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供相关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涉及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的,提供补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发票(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或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除外);其他必要材料。
二、商品房的预售流程是怎样的
商品房预售的流程如下:
(一)开发商申领预售许可证。
准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在10天之内核发预售许可证或者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开发商即可以推出预售广告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践中,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购房人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三)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交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民法典》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此外,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交付建成商品房并移转产权。
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将通知购房人与其签订“房屋交接书”,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最后,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开发商取得五证就可以抵押吗
开发商取得了五证的一般是可以办理首次抵押登记的,抵押的标的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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