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的登记须知
动产抵押的登记须知内容有:
1.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2.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材料
动产抵押进行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可以概况为四个步骤:
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资料。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动产抵押机关办理。
3.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4.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法律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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