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动产需要登记吗
抵押权动产登记不是必须的。《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二、抵押权动产登记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内容是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三、抵押的动产包括哪些
允许抵押的动产主要包括:机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
《动产抵押登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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