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清偿顺序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会在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之后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申请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书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抵押权登记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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