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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领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2-04-17 1,606人已浏览
  • 赵飞律师

    赵飞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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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三张两寸红底的免冠合影照片、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需要注意,如果男女双方是复婚,且上一次离婚时是协议离婚的,还要出示离婚证;如果是起诉离婚的,则应当出示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证明凭证。准备好上述材料后,男女双方要一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现场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满足结婚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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