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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务(县级以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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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外结婚公登记需要的材料: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2)所属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二)双方不自愿的;(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四)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五)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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