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舒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3-06-14 15:05:24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昌平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康、梁*敏,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良,(略)。

委托代理人石*欧,**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华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8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康、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石*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认定:舒*良是**公司的员工。2001年12月21日凌晨4时,舒*良在工作中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1-5指。舒*良被立即送至伦教三洲医院治疗,至2002年1月16日出院,**公司支付了舒*良住院的医疗费29233.08元。舒*良于同年4月10日经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同年6月5日,**公司与舒*良就损害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了赔偿费43000元给舒*良。舒*良于同年8月16日经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舒*良于同年8月19日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285号仲裁裁决,裁决**公司向舒*良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270元、受伤医疗期间4个月的工资2711.21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8074.72元及一次性工伤辞退费56483.50元,合共77539.43元,减支**公司已给付舒*良43000元,**公司实应给付舒*良34539.43元,并由舒*良承担仲裁受理费20元、**公司承担处理费10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公司在本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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