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守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并非合法停发其应得薪资的依据。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规条例,用人单位负有按照月度固定日期,以货币方式全额支付员工薪资的法律责任,不得有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待遇。
即便员工在辞去现有工作岗位或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时未按规定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用人单位仍需履行支付员工薪资的职责,且需在员工离职当日即结清所有欠薪费用。
因此,无论员工是否事先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只要付出实际的劳动力,便享有获取相应薪酬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剥夺这一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全文4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