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提前30天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工人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提前三十天辞退员工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劳动者的,要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全文6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