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进行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拥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产权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村民住房拥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因为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认定是要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来确定,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时也是房屋的建造者。当然,后续农村房屋继承后的情况则另行认定。从上面可以看出,认定房屋所有权首先就要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第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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