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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