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分配给劳动者的岗位发生变化,一般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企业想改变岗位性质,员工可以拒绝吗
如果你本人不想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不变更。单位不能强迫你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变更劳动合同,首要条件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出现的特殊情况除外)。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合同一经双方订立,即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应当随意变更。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有各种客观或人为因素,使得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合同变更成为一种必要。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你们单位不经过你的同意,单方面强迫你变更劳动合同岗位,由管理岗变更为操作岗,这样的变更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违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绝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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