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争议提出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
3、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包括因执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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