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向什么地方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对谁提起仲裁以下不太常见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提出仲裁的方式: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应区分分支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应区分应判断个人承包单位属何种承包;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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