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和根据,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机构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只有订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签订仲裁协议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仲裁协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仲裁协议,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仲裁协议无效。(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该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五)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订立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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