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杨某进入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属制品公司未为杨某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4月19日杨某以有事为由提出于2011年5月4日离职,杨某实际工作至2011年5月4日。杨某离职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
这是一起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持双倍工资的案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调查,金属制品公司实际上已多次通知并找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以种种理由拖延,金属制品公司提供了相关书面通知及视频资料,对于证据材料的可信性杨某也表示认可。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杨某。因此,杨某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当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事由。私营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管理相对混乱,且有相当比例仍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因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的居多,一些劳动者离职后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不论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双方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除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是多样的。根据《合同法》规则,书面劳动合同还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往来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无论何种单位,只要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意识,在劳动者入职之初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堪称举手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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