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机械加工厂常年承揽车床配件加工业务,为了赶订单经常安排职工在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完成订单后另外安排时间补休。当部分职工合同期满离开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时被拒绝,厂方理由是已经安排补休。双方为此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劳动仲裁机构最后裁决:该公司已安排职工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一、三种情形下必须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而第二种情形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企业已经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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