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黎某是某著名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2003年8月毕业后应聘到北京市某软件开发公司做程序设计工作。因为毕业于名牌大学,很受老板器重,再加上黎某工作认真负责,不乏创新精神,与他在一个组内工作的同事对他也评价颇高。3年之后,也就是2006年的8月,黎某的工资就由原来的6000元涨到9000元。
黎某拿到自己8月份的工资条时发现,虽然自己的工资已经涨到9000元,但是扣缴的养老保险还是按照原来6000元的基数扣除的。黎某担心是否财务的工作出错了,自己的工资基数已经提高了,怎么养老保险费用没有变化呢?
黎某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这才得知,原来扣缴养老保险不是以本月的工资作为基数的,而是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的。所以,自己本月的养老保险仍然是按照2005年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基数来进行扣除的。
黎某的研究生同学严某,2003年8月毕业后应聘到河南省一家私人企业做管理工作,由于工作表现优异,受到公司重用。2005年年初被提升为副总经理,工资收入也随之连连上升。到2006年8月,其工资收入已经近10,000元,而当地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仅有1800元左右。严某工作的企业劳资部门负责人在计算应为严某交付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时,觉得这笔支出实在很大,就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是否要按照严某的实际收入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答复,并不需要按照严某的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用的个人工资基数,因为根据国家的规定,如果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300%以上,就只需以当地职工平均收入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说只要按照5400元为基数,计算严某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即可,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严某的缴费工资基数,该部分的收入也不必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案例分析]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是计算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计算依据,在确定了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工资的比例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将乘以缴费比例决定养老保险缴纳的具体数额。
那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奖都要被算进这个基数里吗?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的原则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职工得到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和。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看,个人收入的数额由于行业、工种的不同导致个人收入数额相差悬殊,所以国家有必要对过高或者过低的养老保险缴费个人基数进行调整。按照目前我国的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只需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以北京市为例,2003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3.75元,那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就是2003.75×60%=1202.25元,上限为2003.75×300%=60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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