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庭审中,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明确的,被告人不得宣读具体行政行为。(十二)原告的起诉书、被告人的答辩书和第三人关于参加诉讼的意见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澄清起诉、辩护和参与诉讼的要点,以及在法庭盘问过程中,诉讼请求是否有任何变化,当事人只需说明证据的内容和证明目的,对方就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在审判期间一并提交,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审判环节应当根据需要简化。合议庭应当总结争议焦点,说明无争议的问题,可以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15)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庭辩论阶段不得单独设立
(十六)作出最终陈述的阶段,以便当事人能够就本案和原告的主张表达其最终态度和意见。没有必要重复庭审中已经陈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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