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至今年2月,浦东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09件,总金额近9000万元,其中财产保险纠纷491件,强制交通保险纠纷184件,人身保险纠纷98件,保险代位求偿纠纷36件。保险合同纠纷的新类型很多,如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消费信用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投资保险、人身保险中的团体旅游保险,以及未如实告知“吸烟年龄”和饮酒的保险合同纠纷等历史。争议的焦点是:一是围绕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二是围绕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双方的举证责任、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释清楚的义务和被保险人告知风险增加的义务;三是围绕保险利益,存在因隶属关系、团体保险、车辆转让等原因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争议。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应尽可能增强维权意识和纠纷防范意识。首先,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估自己对产品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需求,不能单纯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宣传做出错误判断。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保险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条款等保险条款有具体的了解,对不清楚的条款要请保险工作人员解释清楚。同时,要如实告知有关事项,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建议向保险公司出示最近的体检报告和以往的病历,并在合同中注明事实,避免因消费者自身理解或营销人员错误引导而对如实告知义务产生争议。最后,要强化维权意识,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保险公司在索赔时在材料上签字,或保留原件,并注意在医疗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作为诉讼证据。
同时,新《保险法》已经实施,消费者应主动增加对保险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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