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离婚拆迁纠纷的发生要防止离婚拆迁纠纷的发生,就必须了解不同情况下拆迁补偿财产的分配原则。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无权占有、使用、受益或者处分。因此,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拆迁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2。实践中,一方婚前以较低的价格购房,婚后再进行修缮,这就提高了房屋装修率,使房屋拆迁的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部分增值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种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不能归当事人所有。
3。有的房子婚前归一方所有,但婚后存续期间,扩建后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已重新登记,但产权人姓名未变更,或一方婚前购房时未办理产权证,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根据司法解释,房屋扩建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所有拆迁补偿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对待。在房屋拆迁补偿中,被拆迁房屋的一方将获得被补偿房屋的实物分配,另一方可以无房居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拥有其所居住房屋的,而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可住为由要求暂住,经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确实难以租房的,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承担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因此,可以与本条相比较,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暂时居住在拆迁补偿房内或者一次性给予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无论谁以夫妻名义登记,夫妻都是房屋的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的一半支付给夫妻双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果拆迁补偿采取实物分房的形式,如将房屋回迁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按照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不适合夫妻分割使用的房屋进行分割。拿到房子的人会给对方一定的房屋补偿。在同样的条件下,好好照顾这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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