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的四种情形
时间:2023-08-11 10:44:22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期延长的四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

2、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

4、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试用期长度的上限是确定的,例如,一份满一年

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试用期长度的上限是确定的,例如,一份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充分的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呢?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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