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由于诉讼主张的不同,其证明责任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原告作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提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就需要提供债所依据的合同合法有效,债权明确,且其诉讼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材料。原告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仅此而已。只要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法院就应该依法支持其请求。
而票据纠纷,因票据的时效性、流通性和票据欺诈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供涉讼票据,以表明票据种类、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背书人等。同时,持票人还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另外,按照《票据法》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追索权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还应向法庭提供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文书及除权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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