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时间:2023-04-18 20:53:54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存在: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可以立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调查以下事项: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类型、具体数额或者修复费用等;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相关事实;

(七)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应当由违法行为人依法就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可以重点调查

(一)

(二)

(三)项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

二、公益诉讼的特点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

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

(3)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

应当适用非讼法理,而不是诉讼法理,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对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应当限制适用。

(4)公益诉讼当事人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往往存在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非统一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情形,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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