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例民事诉讼公益案件被提起
6月27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曲XX、刘XX、张XX、唐XX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2015年3至4月,曲XX、刘XX、张XX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钉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同年3月至4月,唐XX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103mg/L。曲XX、刘XX、张士XX3人合伙及唐*龙排放废水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其行为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临沂市柳清河支流,该河流是下游村庄、农田、养殖、企业的主要水源。经对龙王河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万余元。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曲*勇、刘*良、张*海及唐*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经调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民事诉讼公益案件是什么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就意味着,新民诉法在案件类型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案件,并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曲XX、刘XX、张XX、唐XX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若法院能对此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和判决,则意味着检察院具有着实际意义上的提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公益诉讼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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