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时效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与上述法律规定不同,一般劳动权益侵权事项的仲裁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例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项结束一年后,当事人要求双倍劳动报酬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权益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加班费的保护期。上述内容是对一般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法律对劳动报酬也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法律对工人的特殊保护作了这样的规定。除劳动报酬外,其他权益不适用本特别规定。但对于这一规定,司法解释作了补充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不支付工资的,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支付工资报酬的,劳动者主张权益的期限为一年,起始时间为用人单位明示时间
三是特别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资(当然包括加班费)。用人单位要证明工资支付不存在瑕疵的,需要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据。但是,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否则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第1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备将来参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二年保全期内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期间以后,应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于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证明保存两年,因此用人单位对两年内加班的索赔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明,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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