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由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所谓“交付”就是指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需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理论上称为“拟制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拟制交付是将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拟制为动产,进而将仓单、提单的交付视为动产的现实交付。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完全相同。拟制交付的承认,有利于促进交易便捷和减少交易费用。
(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对于动产的占有关系仅仅在观念上发生移转,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观念交付主要是为了促进交易便捷和节约交易费用而采取的代替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
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与动产交付方式
一)不动产的四种登记制度
1权属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1)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更正登记是申请异议登记前置程序。
(2)异议登记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功能类似诉前财产保全。
(3)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1)适用范围: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主要是针对商品房预售中的一售二卖问题进行立法规制。
(2)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赋予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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