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交付方式有哪些
不动产的交付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办法,而动产交付方式一般有习惯交付、转移占有交付和法定登记交付这三种。
1.习惯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2.转移占有交付。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
3.法定登记交付。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
二、不动产交付是以什么为准
不动产交付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正式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的登记,不具备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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