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的法律意义
时间:2023-06-15 05:30:11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则以占有之转移,即交付为公示方式。占有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蕴涵着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并且就具体情势赋予特定的法律后果,以实现法律作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占有涵义的扩展、限缩等抽象化情形。典型表现就是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现实交付。所谓的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的事实管领转移给受让人,如将货物递交到买者手中或家中、房屋买卖中的交钥匙等。

简易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历史渊源可以上溯到罗马法上的占有协议,其主要是为了解决要式物和略式物区分的僵化,扩大让渡的范围和内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改定往往具有混合交易的特点,能够实现交易当事人的多种需求。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譬如,甲将自有的一台照相机出卖给乙,但在与乙交易时达成约定,甲继续借用该照相机一个月,那么此时甲无需将照相机实际交付给乙,而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甲丧失所有权而乙取得所有权,那么甲虽然一直占有照相机,但是之前是根据所有权的自主占有,而现在则改为根据借用合同的他主占有。

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转移动产占有的一种抽象方式,指让与动产物权时,如果让与人的出让动产由第三人占有,那么让与人可将对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移于受让人以代替实际交付。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譬如,甲将汽车出借给乙,在借用期限尚未届满前,甲决定将汽车出卖给丙,那么此时,甲无需在乙返还汽车后再交付给丙,而可以直接将其对乙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交付。总之,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乃是以占有这一古老的法律概念为基础的,而且具有很明显的法律技术性征,体现了具有规范属性的法律规则的技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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