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产交付?
时间:2023-05-06 19:12:43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法律,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方式,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会因标的物的种类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二、动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三)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四)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二)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三)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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