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缘何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时间:2023-04-17 16:33:49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劳动合同法》虽然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是终身合同,只要符合规定,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选择在法律规定的次数“期限”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就让劳动者面临着另一种困境,工作反而不稳定了。

签订劳动合同后,有些企业的员工实际收入相应减少,一旦用人单位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代缴的以及自己被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不能产生实际效益。如果找到新的用人单位,保险还可以继续缴纳下去,而找不到新的工作单位,代扣的保险费用也就犹如泥牛入海。因此,存在这方面问题的劳动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了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选择。

说到底,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用人单位的待遇原因以外,还与社保制度不够完善有关。有些劳动者工资待遇本来就很低,而保险缴费基数却很高,不但让用人单位感到增加了支出成本,就是劳动者自己也承受不起。加上很多劳动者都是异地打工,流动性很强,社保转移制度也不尽完善,劳动者不能顺利转移自己的社保费用,因此,他们无法接受新《劳动合同法》保护职工权益的“美意”,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面对出现的劳动者主动拒签劳动合同的新现象,有关制度应进行适当调整,比如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决定社保费用缴纳比例,让社保账户可以随着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由转移,等等。我们必须认识到,灵活的制度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会更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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