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缘何先要写“小结”
时间:2023-04-22 20:43:15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结果公司通知让职工写小结,即重点检讨一下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若不写,公司就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日前吴先生为此来访本报,希望记者帮他解开疑惑。

据吴先生反映,3年前,他应聘进入一家企业工作,第一份合同是一年期的。一个月试用期过后,他转为正式工,每月工资定为4000元。他自认表现尚可,因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他续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也是合格。但几天前,人事负责人约他谈话,称他的合同到月底就要到期了,他要先写一份小结,承认一下工作中的不足,并写出整改打算,待领导审阅通过后,人事部方能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此举是什么目的?就算他有什么不足或小错,也没有触犯规章,况且公司从未对他进行过任何处罚。为什么这次续签非要先写小结?人事部负责人表示,这是公司续签合同前的规定程序,每个职工都要按此办理。虽然公司对他以往的小差错没有处理,但并等于他不需要认识和改进。吴先生年轻气盛,觉得自己也不是非要留在公司继续干,当即表示不签就不签,小结肯定不写。但回家后他越想越不明白,自己没有犯什么大错,公司怎么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呢?难道续签的前提必须是写小结?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就吴先生的疑问进行了分析。首先,单就公司终止合同一事来看没有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法律规定情况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吴先生没有出现上述情形,所以合同到期终止无可厚非。其次,公司从操作角度而言,确有不妥,因为公司将合同续签与写小结认识相挂钩,其实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际上小结写得是否深刻、整改意见是否可行,这都是没有标准的,硬性挂钩容易产生争议,而被职工投诉。虽然从总结提高角度而言,让职工在年底或续签时有个工作回顾也并非不可,但职工愿意那是没有问题的,不愿意则不能强求,尤其是不能以此作为终止的理由。

最后,袁律师提醒:合同到期终止后,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将职工不写小结也归结于职工不愿意续签而逃避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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