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原告某设备公司、被告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就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合同有效。现劳动合同期满,某设备公司已正式通知吴某某终止劳动合同,故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依据《劳动法》第83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终止劳动合同,某设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经济补偿及发放各种费用。
(2)双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某某上诉称: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合同条款等,所以该劳动合同形式上违法,应属无效。此外,提出其连续工龄已达25年,年龄41岁,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条件,某设备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有期限劳动合同内容违法。同时,强调某设备公司是在超过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后的18天才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故与某设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设备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合同内容基本符合劳动法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应予维持。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应系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充分必备的前提条件,由于某设备公司未在合同期满的前一个月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故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续期。某设备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的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4条、第16条、第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2)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续订劳动合同;
(3)某设备公司补发吴某某从2001年3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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