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二)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汇总报区慈善会;
(三)区慈善会初审合格并加具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市慈善会;
(四)市慈善会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评审;
(五)评审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会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交合作媒体、市慈善会网站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公示。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市慈善会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救助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救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区慈善会。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申请人病故的,不再对其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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