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包括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密切关系者。若前两者都没有,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由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2.其他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友;
3.如果前两者都没有,那么由社会和国家负责,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如何产生?
监护人如何产生?
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负有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监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担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期间,可以担任其子女的监护人。
2. 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担任其监护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3. 遗嘱监护人:遗嘱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遗嘱可以指定监护人,确保其在遗嘱生效后继续享有对遗产和本人财产的控制权。
4. 委托监护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担任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应当提供有关该监护人的资质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经过法院的认可后生效。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同时,监护人还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法院报告监护情况,并按照法院的指示行事。
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负有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监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方式: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同时,监护人还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法院报告监护情况,并按照法院的指示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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