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残疾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以及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程序。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要取得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残疾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且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应当取得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 护 人 如 何 确 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义务施加支配作用的人。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监护人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如果配偶先于被监护人去世,则由第一顺位的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被监护人去世,则由兄、姐等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兄、姐等也没有监护资格,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另外,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如果父母也担任监护人,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可以互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护人、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的近亲属有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的行为,经教育不改,则丧失监护资格。同时,被监护人、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监护人、被监护人或者其近亲属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不立即纠正的,由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民法典》为监护人确定了具体的确定程序,同时明确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并且如果出现虐待、遗弃等行为,将会丧失监护资格。
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能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义务施加支配作用的人。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按顺序担任,首先是配偶,若配偶先于被监护人去世,则由第一顺位的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被监护人去世,则由兄、姐等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若兄、姐等也没有监护资格,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监护人如何确定也有一定的规定。若监护人、被监护人或监护人的近亲属有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的行为,经教育不改,则丧失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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