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患病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救助。具体为:
(一)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住院起付标准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不受病种限制。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费用之后,对其出院后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或《佛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的核报金额中,除医疗基金支付金额和补充医疗支付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提供80%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救助金额=(核报金额-医疗基金支付金额-补充医疗支付金额)×80%
(三)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发生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救助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限额中。
(四)“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因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费用之后,予以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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