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房合同,其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首先是购房者与出售方的具体名称与地址信息;
其次是对所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描述;
第三点则涉及到该房地产的销售方式以及商品价格的确立过程及最终总价、支付手段以及付款的精确时间节点;
第四项内容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条件及其日期;
第六项内容则包括了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以及相关权益和责任的明确规定;
第七项内容则涉及到公共配套建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第八项内容则针对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项内容则是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
第十项内容则是关于解决争议的具体办法;
最后一项内容则是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全文5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