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应由申办者递交申请,同时附上相关所需材料;
然后,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存在缺失或材料不全等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此项业务,并以《退件通知单》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以及相关要求,同时原封不动地将所有资料归还申请人;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将会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将所有材料移交给审批科进行进一步处理。接下来,审批科的经办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随后将材料呈报给科领导进行审核。经过审批科负责人的严格审核之后,如无异议,则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最后,申请人可凭借《收件收据》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已经加盖了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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